香港司法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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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權移交後政制改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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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嘅司法機構(英文:Judiciary)由各級法院、特別法庭同審裁處組成,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嘅司法部門,獨立於香港嘅行政同立法機構。
目錄 |
[編輯] 司法制度
香港實行三審終審制。如果原訟人唔服,通常有兩次上訴機會。
[編輯] 法院、法庭同審裁處
- 終審法院:最高級嘅上訴法院
- 高等法院:由上訴法庭同原訟法庭組成
- 上訴法庭
- 原訟法庭:香港最高級嘅原訟法院
- 區域法院
- 家事法庭
- 裁判法院:最初級嘅刑事法院
- 少年法庭
- 土地審裁處
- 勞資審裁處
- 小額錢債審裁處
- 淫褻物品審裁處
- 死因裁判法庭
[編輯] 法官任命
根據香港基本法,終審法院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要由行政長官提名,立法會通過先可以任命;其他法官就無呢個限制。
[編輯] 司法管轄權
香港雖然分為十八個區域,不過就只有一個司法管轄區。喺香港每個區發生嘅訴訟唔一定喺返個區嘅法院聆訴(事實上唔係每區都有法院),而係集中後分派處理。而所有法院無權管中國嘅外交、國防等國家行為。
[編輯] 歷任首長
- 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
- 皮葛
- 羅弼時
- 楊鐵樑 (1988年 - 1996年)
-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
- 李國能 (1997年7月1日 - )
[編輯] 司法機構政務處
司法機構政務處,會協助各級法院裏面行政管理,等於政府首長級嘅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。政務處由發展部、運作部、支援部同埋優質服務部組成。
[編輯]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時主要改變
- 成立終審法院,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嘅終審機構
- 最高法院改稱高等法院,英文名稱由Supreme Court改為High Court
- 上訴法院改稱上訴法庭
- 原訟法院改稱原訟法庭
- 地方法院改稱區域法院
- 首席按察司改稱首席法官
- 按察司改稱法官
- 首長由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改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
[編輯] 外部連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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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審法院 - 高等法院(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組成) - 區域法院(設家事法庭) - 裁判法院(設少年法庭) - 土地審裁處 - 勞資審裁處 - 小額錢債審裁處 - 淫褻物品審裁處 - 死因裁判法庭 |